贷款政策调整 旨在便民惠民 为了让更多家庭受惠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大量调研,并听取市民、人大、政协等各方的意见,决定对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公积金贷款种类、条件、最高限额、抵押比例及贷款人的范围等。并从6月12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此次新出台的平凉市人个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凸现了三大亮点。 亮点一:贷款受益面扩大 政策内容:新《办法》规定,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交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被列入其中,只要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专家解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长期以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直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而最需要制度帮助的低收入群体、广大非公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却基本无缘享受。目前城市中存在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这部分人群同样需要买房,甚至买房需要得到政府帮助的愿望更加迫切。新《办法》将公积金缴存对象扩大,就是希望能够享受公积金权利的人群越来越多,体现政府惠民的初衷。 市民声音:崆峒区柳湖乡土坝村的农民王成在城区一建筑工地上打工,一个月只能挣到800元钱。“城里的房子一路看涨,靠我这点收入是很难买到一套房子的,商业贷款利息较高,公积金贷款最大的好处就可以享受比商业贷款低的还款利率,听说这次出台的新政策就是为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贷款资格问题,看来我的愿望很快就要实现了。如果按照调整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可以降低我们这些外来务工员的购房压力,使我们顺利跨过进城的‘经济门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 亮点二:推行按揭贷款 政策内容:为进一步方便广大职工采取灵活方式贷款购房,新《办法》中增加了新的贷款品种——按揭贷款,并将此作为主要贷款方式来运作。 专家解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多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在各方面的相互协作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历年累计发放贷款6亿元,余额达到2.5亿元。根据住房市场的发展和群众对住房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群众的需求,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模式是适应新形势,经过讨论研究探索出来的一种贷款新品种,更适合于广大中低收入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有益于房屋开发者,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承办银行的长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优势及互助性,对拉动住房消费,提高我市城镇人口的居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新开展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手续比其它种类贷款的手续简单,还适当降低了贷款门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批已向人行平凉中心支行发放了1200多万元按揭贷款,直接为125户职工节约利息108万多元。 市民心声:市民张先生表示:“公积金按揭贷款,这对我们参加住房公积金储备的干部职工来说是个非常好的消息,申请商业性的贷款利息有些高,用公积金按揭贷款自然非常划算,以前我还在一次性付款买小房子还是按揭买大房子之间徘徊,现在有了这项好政策,我当然选择买个‘可持续使用’的房子,利息也不高,更免了换房的麻烦。” 亮点三:抵押比例降低,最高贷款额度调高 政策内容:新《办法》调整了贷款的抵押比例,凡财政供给的单位,抵押比例均由原来的1:1调整为现在的1:2。以前贷2万元款项,需要2万元公积金抵押才可以贷款,而现在贷2万元只需要1万元公积金作抵押。新《办法》还提高了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与此同时,简化了抵押手续,原来贷款人拿房产证作抵押时必须由两个担保人作担保,现在不用再找担保人了,直接用房产证贷款就可以了。 专家解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群众想多贷款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但以前受抵押比例和额度的限制,难以满足购房者的需求,此次调整公积金抵押比例和贷款额度,一方面是可以提高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调动单位及个人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满足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抵押比例和贷款额度的调整意在让更多的公积金缴交人尽可能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此外,简化手续,对用房产证作抵押的贷款人提供了很大方便。 市民心声:在企业工作的王先生这两天正在看房,他看中了聚贤家园的一套框架楼,总价在28万左右,需要贷款。他一直觉得公积金虽然利率比商业银行低,可是贷款额度却过于少,对于一路攀升的房价,他只有干着急,这次新政一出台,贷款额度一下子提高到了15万元,他可高兴了,按照限额标准的计算公式(借款人及其共同偿还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之和X50%X12X贷款年限)算下来,他和妻子完全可以贷到15万元。“这下房子可以顺利的买到手了,我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阳光’了。” 附: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平公中发〔2007〕34号
关于印发《平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平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中心”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平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坚持突出政策性和确保安全性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优先供给无房户和困难户。 第四条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中心内部管理实行统一办法,分块运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律为抵押、质押、担保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 (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办理支取、还清贷款六个月以上。 (六)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还贷能力。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共同偿还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之和 × 50% × 12 × 贷款年限。 (二)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80%。 (三)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最长贷款期限1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十二条 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贷款发放,实行限额授权管理,贷款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各办事处、管理部按本办法全权办理,10万元以上及按揭的贷款报市中心审批。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现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公积金质押、按揭、担保等方式。 第十四条 现房抵押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他人现有住房作抵押。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住房的现值,由中心按照市场指导价进行资产确认或者由评估机构确定。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第十五条 有价证券质押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以国债、银行存单等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借款人须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并将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质押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他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借款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寻找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人。由质押人到中心办理公积金质押核保书,在质押期间帐户内存储余额全部用于质押贷款,质押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质押分为:(1)质押人为国家各级财政供给的单位职工、金融机构职工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质押起初质押人帐户余额之和不得少于借款人借款额的50%;(2)质押人非上述单位但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质押起初质押人帐户余额之和不得少于借款人借款额的70%;(3)质押人为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质押人帐户余额之和不得少于借款人借款额的100%。 第十七条 按揭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保证人必须是中心与之签订了《商品房贷款按揭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平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向所在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夫妇非同户籍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资料。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完税发票; (四)抵押或质押资料;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需提供有价证券;以公积金质押的,需提供公积金质押核保书;以按揭贷款的,需提供阶段性保证单位的担保书。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借款人持中心委托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凭借款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到受委托银行划款;以有价证券质押、公积金质押核保书、担保公司担保、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凭借款合同和质押书、担保书到受委托银行划款。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划款。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受委托银行在该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中直接扣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法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月还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 月还本金=月还款额-月还利息 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已还本金 (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借款人与中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 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的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每月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计算月还款额的借款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向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贷款利率、还款次数不变,并按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的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归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接受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按日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七)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和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十)违犯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其逾期本息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内需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五条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管理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